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行终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北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龙感湖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龙感湖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行终1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黄梅大道3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5854719150。法定代表人邓亚斌,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龙感湖分局,住所地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友谊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00MB0Q29122Y。法定代表人程文胜,该局局长。上诉人湖北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龙感湖分局(以下简称龙感湖人社分局)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5行初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龙感湖人社分局于2016年7月5日所作龙人社监令〔2016〕00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是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理过程,并非处理的最终结果,对亿方公司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龙感湖人社分局于2016年7月16日所作《关于湖北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恶意拖欠76名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是该局向公安机关随卷移送的内部材料,不是对亿方公司作出的行政行为,对该公司权利义务亦不产生实际影响。对亿方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且公安机关对亿方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已刑事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亿方公司的起诉。亿方公司上诉称,龙感湖人社分局未依法向该公司送达法律文书,其执法程序违法,侵犯了该公司陈述权、复议权及申辩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及龙感湖人社分局所作龙人社监令(2016)00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和《调查报告》。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驳回起诉。本案中,龙感湖人社分局所作龙人社监令(2016)00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及《调查报告》均未设定亿方公司的权利义务,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对亿方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子雄审 判 员 李 军审 判 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胡晨旻书 记 员 高人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