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5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盛和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全记、李新奎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52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盛和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三香路979号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55876890C。法定代表人:刘金奎,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全记,男,汉族,1967年9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勉县,系冯彩华之配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新奎,男,汉族,1991年4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勉县,系冯彩华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素云,女,汉族,1934年3月15日出生,陕西省勉县,系冯彩华之母。上诉人苏州市盛和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全记、李新奎、刘素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5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市盛和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州市盛和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市盛和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苏州市盛和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立审判员 沈莉菁审判员 朱婉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芮 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