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恢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思宇与刘海涛、徐艳明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思宇,刘海涛,徐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218号申请执行人:刘思宇,女,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庆街宣西小区5栋7单元702室。被执行人:刘海涛,男,200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345号E6栋2单元102号。被执行人:徐艳明,女,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345号E6栋2单元102号。本院在执行刘思宇申请执行刘海涛、徐艳明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3)外少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徐艳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海涛、徐艳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刘海涛、徐艳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北涛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