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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3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虎生与被告张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虎生,张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3343号原告:李虎生,男,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德强,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未到庭)原告李虎生与被告张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虎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德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虎生诉称,2015年3月26日,被告以进货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口头承诺三、五个月全部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有意不接电话,原告无奈,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德强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26日,被告以进货购买大枣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内容为:“今借李虎生人民币肆万元正(40000元)”。被告张德强口头承诺三、五个月全部还清。原告将40000元现金交与被告,被告却未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庭审笔录、借条等证据存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提供现金,被告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于法不悖,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张德强偿还原告李虎生借款本金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360元(其中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德强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曼莉审 判 员  蒲 晖人民陪审员  李 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