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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5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海芳与林晨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海芳,林晨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996号原告:陆海芳,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林晨旭,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陆海芳与被告林晨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陆海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海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陆海芳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曹赛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俞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