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5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海芳与林晨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海芳,林晨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996号原告:陆海芳,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林晨旭,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陆海芳与被告林晨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陆海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海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陆海芳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曹赛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俞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