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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与强安亮、刘翻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强安亮,刘翻林,威海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214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117号。法定代表人:宋宁,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庆,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强安亮,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柳林县。被告:刘翻林,女,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威海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46号。法定代表人:房胜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诉被告强安亮、刘翻林、威海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昱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姣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