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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2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军秀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秀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2刑初64号公诉机关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军秀,男,山西省翼城县人。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翼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1月28日执行拘留,2017年3月3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翼城县看守所。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翼检公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军秀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元昌、梁向阳,被告人杨军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中国明明商”组织自诩为“中国全民借助银行服务中心”,宣称系“中国文化部和中国农业银行联手打造的和谐互助平台”,号称“以民本资金互助你我他”,加入者通过提供本人农业银行卡账号并缴纳3990元的“借资”来获得加入“中国明明商”的资格成为“环民”。经“组环”并成功“生根、发芽(发展两名下线)”后成为“薪种”开始获得“月金”(即返利)。并号称自入会24个月内可获得286.45万元的巨额回报。“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以少投入,高回报为诱饵,由各地组织、领导人鼓动周围的亲朋好友、邻居、同事参加,人员多为中老年人,组织分工明确,传销层级环环相扣。被告人杨军秀于2010年12月份加入“中国明明商”组织,2011年9月加入“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山西总原委,负责山西“环民”组环、配人;2013年3月担任“中国明明商”翼城原商会负责人,随后在翼城县发展下线300余人。其中,在杨军秀手下担任“中国明明商”翼城原商会成员的任某(另案处理)于2012年2月至2012年4月,通过其丈夫史某的农行卡共发放“月金”260笔,涉及人员235人,发放“月金”545400元。杨军秀共领取“月金”124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到案情况说明、拘留证,中国明明商宣传资料,农业银行特别风险提示、《人民公安报》文章,“司契单”,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2013)太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杨军秀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任某、史某农业银行资料及交易明细、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及交易明细,任某、张某询问笔录及扣押笔录,闫某,赵某,侯某询问笔录,杨某询问笔录及上下线资料,翟某、侯某1、王某、任某1(任某姐姐)、周某询问笔录及上下线资料,梁某、贾某、刘某、吴某、席某询问笔录,被告人杨军秀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军秀组织、领导山西省翼城县范围内的“中国明明商”传销活动,以“资信互助”为名,要求加入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会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靠发展下线获取利益,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军秀在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军秀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二、追缴被告人杨军秀违法所得1245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马旭峰人民陪审员  杨胜利人民陪审员  李国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