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刑终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黄学峰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学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913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学峰,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太和县。2014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4日因遗漏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1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学峰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浙1002刑初5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学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退赔赃款计人民币一百八十元。原审被告人黄学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学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学峰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学峰撤回上诉。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2刑初5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小国审 判 员 朱仁跃审 判 员 张媛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梁荩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