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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8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坚与刘国彪、刘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坚,刘国彪,刘丽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8626号原告:刘坚,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告:刘国彪,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刘丽卿,女,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刘坚与被告刘国彪、刘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刘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并没有申请减、缓、免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俏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月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