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18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坚与刘国彪、刘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坚,刘国彪,刘丽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8626号原告:刘坚,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告:刘国彪,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刘丽卿,女,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刘坚与被告刘国彪、刘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刘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并没有申请减、缓、免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俏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月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