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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3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毓平与刘新强、操桂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毓平,刘新强,操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3执146号申请执行人:王毓平,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经商,住云梦县。被执行人:刘新强,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经商,住云梦县。被执行人:操桂香,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湖北省云梦县人,经商,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毓平与操桂香、刘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4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新强名下的位于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东侧1幢1单元1层1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2014120089)、1幢1单元2层2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2014120088)房屋两栋,查封期限三年。另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房屋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新强、操桂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毓平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新强、操桂香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毓平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暂不处置本院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新强名下的房屋。申请执行人王毓平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鹤龄审判员  王长标审判员  杨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