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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终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南京市鼓楼区唐八姐水产品经营部与南京市白下区卢祖富水产品经营部、南京市江宁区曾武海鲜商行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市鼓楼区唐八姐水产品经营部,南京市白下区卢祖富水产品经营部,南京市江宁区曾武海鲜商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13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鼓楼区唐八姐水产品经营部,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龙江农贸市场一楼水产柜1-3号。经营者:唐八姐,女,196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清,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白下区卢祖富水产品经营部,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长白街413号203室。经营者:卢祖富,男,1982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德军,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曾武海鲜商行,住��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麒路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市场C678铺位。经营者:喻曾武,男,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加明,江苏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皓,江苏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市鼓楼区唐八姐水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唐八姐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白下区卢祖富水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卢祖富经营部)、南京市江宁区曾武海鲜商行(以下简称曾武商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2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八姐经营部于2017年8月8日以其已就本案纠纷与曾武商行经营者喻曾武,在本院(2017)苏01民终390号上诉人吴改文、唐八姐与被上诉人喻曾武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一并达成调解,且其已履行完毕民事调解书项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后本院就上述申请要求各方当事人发表意见,卢祖富经营部、曾武商行均表示同意唐八姐经营部撤回起诉。另查明,喻曾武作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应为南京市江宁区曾武海鲜商行,之前所称“南京曾武海鲜商行”有误,本院予以更正。本院认为:上诉人唐八姐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263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南京市鼓楼区唐八姐水产品经营部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212元,减半收取11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12元,减半收取1106元,均由唐八姐经营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荣 艳审 判 员  黄建东代理审判员  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姮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