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幸福、崔道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幸福,崔道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846号申请执行人:王幸福(曾用名王丽琴),女,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执行人:崔道意,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幸福与被执行人崔道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皖0828民初23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崔道意银行账户存款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芮泽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刘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