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4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烟台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金和菌业有限公司、王洪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连金和菌业有限公司,王洪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4228号原告:烟台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王思烨,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泰,系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金和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法定代表人:王伟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系辽宁金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刚,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原告烟台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和菌业有限公司、王洪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烟台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烟台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70元,由原告烟台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段希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