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丽琴与丁向东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琴,丁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2执500号申请执行人张丽琴,女,汉族。被执行人丁向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丽琴与被执行人丁向东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22民初11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丁向东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丽琴执行款2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丁向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除了本院已经冻结的10841.34元执行款,剩余9358.66元丁向东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张丽琴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执行,并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后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丁向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0800元,且申请执行人张丽琴已领走该执行款。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张丽琴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7)甘0422执50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学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