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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2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鸿鸣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鸿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302刑初110号公诉机关阜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鸿鸣,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新疆阜康市天龙矿业公司碳素厂职工,住新疆阜康市。2017年2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阜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阜康市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公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鸿鸣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阜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5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马鸿鸣驾驶×××小型客车,沿阜康市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路桥以南150米处,与同向行驶的由艾某1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追尾事故,交警赶到现场发现被告人马鸿鸣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将其带至阜康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马鸿鸣血液乙醇含量16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鸿鸣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鸿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5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马鸿鸣驾驶×××小型客车,沿阜康市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路桥以南150米处,与同向行驶的他人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事故经责任认定,被告人马鸿鸣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马鸿鸣血液乙醇含量经鉴定为16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马鸿鸣已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号小型轿车一辆、附车辆照片二张,证实被告人马鸿鸣酒后驾驶的车辆的特征。二、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二份、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员血样提取登记表一份、提取血样照片一张,证实2017年1月15日,在阜康市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依法提取马鸿鸣血样的事实。三、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一份、驾驶人员信息表一份,证明×××号小型轿车的特征及车辆的所有权人为被告人马鸿鸣,马鸿鸣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驾驶证在有效期内。四、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份,证明2017年1月15日18时10分许,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被告人马鸿鸣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采取扣留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及检验血液措施的事实。五、证人艾某1的证言一份,证明2017年1月15日18时,被告人马鸿鸣酒后驾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实经过。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一份,被告人马鸿鸣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过。七、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一份,文号【2017】毒检字第415G号,证明被告人马鸿鸣血样中检出乙醇160mg/100mL。八、阜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2017年1月15日18时,被告人马鸿鸣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阜康市迎宾路铁路桥往南1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事实。九、抓获经过一份,证明被告人马鸿鸣无自动投案情节。十、赔偿协议一份,谅解书一份,证明被告人马鸿鸣与受害人艾某1阿布都热西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已支付完毕,获得受害人谅解的事实。十一、常住人口信息表一份,证明被告人马鸿鸣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鸿鸣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鸿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获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鸿鸣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起因及危害后果,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马鸿鸣从轻处罚,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鸿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冷晓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