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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4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炳川、卢秀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炳川,卢秀云,刘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4373号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港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6293585。法定代表人:庄江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坤明,男,该公司风险管理科科员,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敏,男,该公司东泗支行职员,住华安县。被告:王炳川,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现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卢秀云,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刘玮,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炳川、卢秀云、刘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现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131元,减半收取6065.5元,由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甘叶玲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