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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董月英与王建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月英,王建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2执911号申请执行人董月英,女,汉族,高级会计师。被执行人王建虎,男,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月英与被执行人王建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建虎至今尚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不在家中居住,其名下无财产科执行,现本案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6)青0122执26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瑞华审 判 员  冯延芳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