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7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鑫泰印花材料商行、李照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鑫泰印花材料商行,李照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7517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鑫泰印花材料商行被执行人李照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2民初240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照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照灿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照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李照灿(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6的存款人民币81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浩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彩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