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执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王洁义、张宪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洁义,张宪宗,冯秀蓉,张宪通,张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3执2544-1号申请执行人:王洁义,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张宪宗,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冯秀蓉,女,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张宪通,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张宪辉,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申请执行人王洁义与被执行人张宪宗、冯秀蓉、张宪通、张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03民初33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宪宗、冯秀蓉、张宪通、张宪辉需向申请执行人王洁义支付30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洁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张宪宗、冯秀蓉、张宪通、张宪辉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权属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宪宗、冯秀蓉、张宪通、张宪辉在银行无存款记录,亦无车辆登记情况。本院依��查封被执行人张宪辉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普康路22号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张宪通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普康路24号及被执行人张宪宗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普门村兴宅巷6弄13号的房产,因上述房产列入拆迁范围,已向拆迁办发函,扣留拆迁补偿款,现等待结果。目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7年8月21日,被执行人张宪宗、冯秀蓉、张宪通、张宪辉尚欠申请执行人王洁义3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32400元、诉讼费15400元。申请执行人王洁义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宪宗、冯秀蓉、张宪通、张宪辉目前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03执25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王洁义若发现被执行人张宪宗、冯秀蓉、张宪通、张宪辉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崇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