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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管武英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武英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57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武英,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新蔡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21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8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武英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敏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武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28日1时许,被告人管武英喝酒后(经鉴定,血中乙醇含量为267.75mg/100ml)驾驶粤S×××××号轻型厢式货车,沿东莞市厚街镇康乐南路从厚沙路往白濠方向行驶,途径高美皮革行路段时,与被害人郭某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追尾,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郭某报警,管武英在现场等候处理,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将管抓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管武英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不负事故责任。以上事实,被告人管武英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武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管武英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管武英在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管武英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存在以下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考虑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且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管武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7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 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陪辇邹艳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