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向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XX,杨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刑初1044号自诉人彭XX,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人杨向云,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自诉人彭XX以被告人杨向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彭XX控诉杨向云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缺乏罪证,未能补交相关证据,属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彭XX对被告人杨向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孟灵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