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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4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信阳市丰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市丰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4067号原告,信阳市丰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利忠,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余兵。被告,杜永妮。原告信阳市丰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永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由审判员张丽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被告杜永妮在提交答辩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诉法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及不动产服务管理,应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即平桥区法院,为方便公民的应诉时间、节约法院的诉讼资源,请求贵院将此案移送平桥区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之间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向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本物业所在地应指物业服务对象即振茂·平安花园小区所在地,因此,本案应由振茂·平安花园小区所在地法院即平桥区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杜永妮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平桥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信阳市丰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卉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