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水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水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周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924号申请人:赵水强,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人民西路14号被申请人:周浩,男,199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高青县。申请人赵水强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周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水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浩名下鲁C×××××号汽车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任振兰(公民身份号码:)以名下鲁C×××××的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水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任振兰名下鲁C×××××的汽车;二、查封被申请人周浩名下鲁C×××××号汽车。案件申请费149.00由申请人赵水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