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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执2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江西省龙鑫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江西省龙鑫物资有限公司,罗时锋,赵兰芳,秦海英,罗来辉,罗来兵,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张伟,胡玉龙,江西联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海,江西友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23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红谷中大道。负责人:葛宇飞,行长。委托代理人:吴金红,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江西省龙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郊区。法定代表人:秦海英。被执行人:罗时锋,男,汉族,1967年8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赵兰芳,女,汉族,1987年6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秦海英,女,汉族,1973年7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区。被执行人:罗来辉,男,汉族,1976年2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罗来兵,男,汉族,1974年9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罗家镇货场村。法定代表人:张伟。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1988年8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胡玉龙,男,汉族,1956年5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江西联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竹山村,组织机构代码:67797760-6。法定代表人:张荣华。被执���人:张海,男,汉族,1987年7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江西友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法定代表人:胡玉龙。被执行人:张荣华,男,汉族,1968年9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龙鑫物资有限公司、罗时锋、赵兰芳、秦海英、罗来辉、罗来兵、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张伟、胡玉龙、江西联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海、江西友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荣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各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兰芳名下所有的位于红谷滩新XXXX**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四十四、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兰芳名下所有的位于红谷滩新区XXXXXX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珂审 判 员  王财斌代理审判员  李国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震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