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谭福宝与阿荣旗鑫顺驾校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福宝,阿荣旗鑫顺驾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2677号原告:谭福宝,男,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广林,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荣旗鑫顺驾校,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那吉镇。法定代表人:卢继红,职务:董事长。原告谭福宝与被告阿荣旗鑫顺驾校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谭福宝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福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福宝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已预收5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谭福宝负担。审判员 郭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