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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苏玉聪犯盗窃罪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玉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执218号移送部门: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被执行人:苏玉聪,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306061990********,汉族,初中毕业,无职业。被执行人苏玉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6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苏玉聪罚金2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苏玉聪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文平审判员  郑宏伟审判员  李统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