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13执15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杜全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杜全吉,董艳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5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6-8号。法定代表人吕群。被执行人:杜全吉,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董艳艺,女,1986年12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与被执行人杜全吉、董艳艺公正债权文书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杜全吉名下牌照为浙B×××××、浙B×××××汽车二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杜全吉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清林闲庭38幢151单元608室的房地产因设有抵押,且由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首封,本案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杜全吉、董艳艺去向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杜全吉、董艳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告知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异议。截止2017年8月21日,被执行人杜全吉、董艳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借款209794.08元及相应利息,公众费20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3046.9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