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3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华润二十四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润二十四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3998号原告:重庆华润二十四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5号11栋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8673460U。法定代表人:吴秉琪,总经理。被告:李玲,女,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华润二十四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润二十四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华润二十四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俊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