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6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宁彩霞与崔文娟、齐文涛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彩霞,崔文娟,齐文涛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6民初608号原告:宁彩霞,女,1963年11月24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春媛,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文娟,女,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被告:齐文涛,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原告宁彩霞诉被告崔文娟、齐文涛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因涉案房屋纠纷案件在另案中审理,原告宁彩霞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彩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宁彩霞承担。审判员 宋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玉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