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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执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冯瑶申请执行孔凡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瑶,孔凡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冯瑶,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孔凡财,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冯瑶申请执行孔凡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江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瑶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江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伟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