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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平,刘才忠,刘才华,刘才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齐河县。被执行人:刘玉平,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才忠,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才华(户籍名刘才金),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才国,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玉平、刘才忠、刘才华(户籍名刘才金)、刘才国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08)齐焦商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