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伟彬与广州市简易软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彬,广州市简易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212号申请执行人陈伟彬,男,1992牛2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东县,被执行人广州市简易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集贤路280号D4312房。法定代表人:朱玲玲。申请人陈伟彬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简易软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73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068.97元、高温津贴6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元。2017年3月6日,陈伟彬以广州市简易软件有限公司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168.97元,案件执行费1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广州市简易软件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简易软件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任特名下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逾期未回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22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审 判 员 邓居诚助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佳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