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6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海涛、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涛,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6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涛,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新(系王海涛之妻),住天津市北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凯,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淋,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海涛因与被上诉人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3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海涛于2017年8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海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王海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燕审 判 员 赵荣荣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