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民终3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武汉世医堂科技有限公司、龙航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世医堂科技有限公司,龙航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民终33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世医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三阳广场A座3303室。法定代表人:刘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旭,湖北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航宇,男,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诉人武汉世医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医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航宇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2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世医堂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2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世医堂公司与龙航宇双方是劳动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双重劳动合同存在与否的举证责任在劳动者。且《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没有规定劳动者入职前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一审判决却将相关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违背了举证责任公平分配的规定,是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导致事实认定错误。2、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在只有世医堂公司起诉的情况下,如果法院不支持其诉讼请求,只需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可,但一审法院却超越自身的裁判者角色,主动代替了龙航宇的位置,滥用职权,程序违法。综上,一审判决有误,二审法院应予以纠正。被上诉人龙航宇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驳回世医堂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世医堂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世医堂公司与龙航宇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2、世医堂公司无需支付龙航宇双倍工资19,980元;3、诉讼费用由龙航宇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龙航宇于2016年3月1日入职世医堂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未给龙航宇办理社会保险。2016年9月30日,龙航宇提出与世医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此后未继续工作。龙航宇在职期间的工资由案外人冯香华的个人账户转账支付,2016年4月至9月,龙航宇的工资为21,197元。2016年12月13日,龙航宇向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世医堂公司支付2016年4月至9月二倍工资21,197元。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作出裁决,由世医堂公司支付龙航宇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980元,驳回龙航宇的其他仲裁请求。一审法院认为:龙航宇于2016年3月1日入职世医堂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龙航宇于同年9月30日离开公司,双方劳动关系于该日解除。因世医堂公司未依法与龙航宇签订劳动合同,龙航宇要求世医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期间应为2016年4月至9月,该款应为21,197元。现对龙航宇要求世医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98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龙航宇在本案中要求世医堂公司支付辞工补偿工资3,330元,因此项诉讼请求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故本案不予处理。世医堂公司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其主张明显与事实不符,且该公司提出的理由于法无据,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世医堂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武汉世医堂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龙航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9,980元;二、驳回武汉世医堂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世医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从一、二审现已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龙航宇在世医堂公司从事平面设计工作,为世医堂公司提供劳动,接受世医堂公司的劳动管理,世医堂公司按月支付其工资,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既然龙航宇与世医堂公司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世医堂公司也未与龙航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世医堂公司理应支付龙航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世医堂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武汉世医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曹文兵审判员  黎伟雄审判员  王 勇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昊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