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0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孙宝双与涞源县华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李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双,涞源县华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李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0民初713号原告:孙宝双,男,汉族,现住河北省涞源县。被告:涞源县华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华,男,汉族,现住河北省涞源县。孙宝双与涞源县华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李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孙宝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宝双撤诉。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计134元,由孙宝双负担。审判员 张保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