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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5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隆尧顺源运输有限公司与李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尧顺源运输有限公司,李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1257号原告:隆尧顺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尧县城太行路森都花园**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558243713X4。法定代表人:李国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岭岭,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纹,男,1982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原告隆尧顺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源公司)与被告李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顺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垫付的保险费18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李纹从刘明浩手购买的冀E×××××重型半挂车,一直挂靠在顺源公司公司名下,顺源公司为被告垫付保险费18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经常住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隆尧顺源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远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