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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廷江与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廷江,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953号申请执行人孙廷江,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自贡市大安区人,住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钟林,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廷江与被执行人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钟林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钟林的银行存款5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划、提取。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奇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