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执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光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2执2072号被执行人杨光明,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光明刑事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光明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光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武审判员 施添津审判员 王 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阮 莎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