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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9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忠建与王开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建,王开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9民初654号原告:刘忠建,男,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长顺县。被告:王开秀,女,1978年8月10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长顺县,原告刘忠建与被告王开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忠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益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忠建承担。审判员  梁文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权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