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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占峰、梁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峰,梁艳,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847号申请执行人刘占峰,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被执行人梁艳,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被执行人王飞,女,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上团城乡。本院在执行刘占峰诉梁艳、王飞民间借贷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1025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