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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5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宋俊胜与李广明、简轻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俊胜,李广明,简轻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398号原告:宋俊胜,男。被告:李广明,男。被告:简轻松,男。原告宋俊胜诉被告李广明、简轻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俊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准予原告宋俊胜撤诉。审判员  于长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