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3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罗永锡与李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锡,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3457号原告罗永锡,男,汉族,xx出生,住xx。被告李明,男,汉族,xx出生,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永锡与被告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6元,减半收取1918元,由原告罗永锡负担。审 判 长 陈 军人民陪审员 周 祥人民陪审员 刘 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小红承办案件裁判文书审批表文书名称
 
 
 民事裁定书
 
 
 文书案号
 
 
 (2017)湘0602民初3457号
 
 
 
 
 文书拟稿人
 
 
 陈军
 
 
 报批时间
 
 
 2017年8月21日
 
 
 
 
 原告
 
 
 罗永锡
 
 
 
 
 被告
 
 
 李明
 
 
 
 
 裁判文书的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永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6元,减半收取1918元,由原告罗永锡负担。
 庭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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