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3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车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161号原告:车某某,女,1965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尚贤,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车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车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车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学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