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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3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车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161号原告:车某某,女,1965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尚贤,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车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车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车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学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