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1642号原告:许某某,男,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被告:李某,男,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许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 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艾慧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