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81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1642号原告:许某某,男,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被告:李某,男,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许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 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艾慧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