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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2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明中与刘善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中,刘善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2465号原告:张明中,男,1955年9月9日生,满族,住平泉市。被告:刘善中,男,1957年7月12日生,满族,住平泉市。原告张明中与被告刘善中餐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明中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张明中负担。审判员  李靖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自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