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恢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涛,韩静振,王新明,王厚峰,左宪峰,左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23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齐河县。被执行人:王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韩静振,男,回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新明,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王厚峰,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左宪峰,男,回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左宪强,男,回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涛、韩静振、王新明、王厚峰、左宪峰、左宪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交接完毕,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0)齐晏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