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祥陈诉李成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祥陈,李成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408号原告:赵祥陈,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秋江,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成宇,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莱州市。原告赵祥陈与被告李成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赵祥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祥陈撤诉处理。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田光宇人民陪审员 李江运人民陪审员 王秀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