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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祥陈诉李成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祥陈,李成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408号原告:赵祥陈,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秋江,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成宇,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莱州市。原告赵祥陈与被告李成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赵祥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祥陈撤诉处理。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田光宇人民陪审员  李江运人民陪审员  王秀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