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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廖文贵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文贵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100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文贵,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常宁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指派辩护人陈得雄,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7]1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文贵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文贵及指派辩护人陈得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廖文贵在广州市越秀区起义路广州宾馆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手机1部、白色晶体4小包和红色片剂8粒(共计净重10.37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廖文贵的行为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文贵当庭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指派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没有异议,并辩护认为被告人认罪悔罪,且为初犯,涉案毒品已全部缴获,没有流入社会,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廖文贵在广州市越秀区起义路广州宾馆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白色晶体4小包和红色片剂8粒(净重共10.3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手机1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文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抓获被告人廖文贵现场录像及截图,缴获的毒品照片及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毒品提取、称量取样笔录,被告人的通话清单,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公(司)鉴(理化)字【2017】00394号理化检验报告,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廖文贵的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廖文贵的庭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文贵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文贵当庭供认本案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已予考虑。在庭审期间,控辩双方就量刑进行协商并基本达成合意,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廖文贵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及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文贵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永娟人民陪审员  陈飞燕人民陪审员  刘耀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子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