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3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张甲、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甲,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977号原告张某,女。被告张甲,男。被告武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甲、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王成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