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执他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邓在清、双祖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在清,双祖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他10号申请执行人:邓在清,男,生于1967年1月15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克勤,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双祖权,男,生于1964年2月8日,汉族。申请执行人邓在清与被执行人双祖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8民终675号民事调解书由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行。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夏朝阳审判员 吴林周审判员 胡少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鲍清昭 微信公众号“”